一、經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,申請外勞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。(85歲以上已放寬申請資格標準)◎開立診斷證明書:其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或經衛生局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之醫院。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:至少一位醫生及另一位醫事人員(領有中央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)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進行綜合評估,申請外勞認定屬24小時照顧需求者,由醫院開立「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」。※請攜帶被照顧人2吋2張照片及空白診斷書表格二、領有殘障手冊,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者。特定身心障礙項目【申請外勞殘障手冊類別】:1.平衡機能障礙( ICD 診斷代碼 : 03 )2.智能障礙( ICD 診斷代碼 : 06 )3.植物人( ICD 診斷代碼 : 09 )4.失智症( ICD 診斷代碼 : 10 )5.自閉症( ICD 診斷代碼 : 11 )6.染色體異常( ICD 診斷代碼 : 16 )7.先天代謝異常( ICD 診斷代碼 : 16 )8.其他先天缺陷( ICD 診斷代碼 : 16 )9.精神病( ICD 診斷代碼 : 12 )10.肢體障礙(限運動神經元或是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)( ICD 診斷代碼 : 05 )11.罕見疾病(限運動神經元疾病)( ICD 診斷代碼 : 05 )12.多重障礙 (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( ICD 診斷代碼需要有兩種以上 )
1. 被看護人之配偶。2.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,如祖父母、父母、子女、孫子女等。3.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,如兄弟、叔侄等。4.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,如婆媳、翁婿、祖父母與孫媳婦(女婿)等。5.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,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。
家庭成員有六歲以下或七十五歲以上,且累積點數達16點以上(含)者,得申請核配外籍幫傭配額。年齡 / 點數未滿一歲 / 7.5九十歲以上 / 7一歲以上未滿二歲 / 7八十歲以上未滿九十歲 / 6七十九歲以上未滿八十歲 / 5二歲以上未滿三歲 / 4.5七十八歲以上未滿七十九歲 / 4三歲以上未滿四歲 / 4七十七歲以上未滿七十八歲 / 3四歲以上未滿五歲 / 3七十六歲以上未滿七十七歲 / 2五歲以上未滿六歲 / 2七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六歲 / 1年齡之判定以向勞委會提出申請當日為準,以實際年齡計算之。申請人與被看護人戶籍應在同一處,亦即需為同一戶籍之共同生活之親屬。初生嬰兒需完成戶口登記始得列入點數計算。